发表时间: 2020-02-01 16:46
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交通封控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建局:
为有效应对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严峻形势,保障疫情防控人员、物资及生活用品流通,现就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交通封控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保障防疫、生活必需相关车辆、人员通行
各地要充分保障防疫、生活必需品相关车辆、人员通行畅通,防止因交通封控出现防疫急需人员无法到位、物资紧张等问题。
(一)严格保障6类车辆通行
1.“公务用车”字样车辆,具有行政执法相关标识车辆;
2.货车(包括空车、厢式货车等,不含运送活禽和野生动物车辆);
3.救护、消防、抢险、警车等特种车辆;
4.医护人员乘坐车辆(需持医师证、护士证、药师证、医院工作证或医院证明等);
5.持有省新型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行证车辆(由“省指挥部”统一发放)和市新型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行证车辆(主要用于在十堰境内跨县市区长期运行的用于抗疫工作的民用车辆);
6.市新型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批准跨县市区临时通行车辆。在属地县市区内运行的,由属地新型肺炎防控指挥部批准。
(二)保障4类人员通行
1.医护人员;
2.医药物资从业人员;
3.从事抗疫公务人员(一般采取分辨车辆标识、工作证件、单位证明等方式辨别);
4.水电油气、通讯网络、粮食蔬菜等保障基本生活从业人员。
二、改进居民小区、乡村道路封控方式
(一)改进居民小区封控方式。各居民小区要加强管控,及时进行防疫消杀,严禁走亲访友、串门聚会等人员流动。对居民治病特事特办;对从事抗疫公务、水电油气民生保障等人员,出示工作证件或单位证明,予以通行并登记。
(二)改进乡村道路封控方式。严格落实上级有关要求,对乡村道路不得采取挖断堆土等不可移动的方式阻断道路,应使用可移动设施进行封控,并组织人员值守,公布相关联系方式;对确有必要出行的,可予通行并严格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