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 2022-01-30 15:5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发布我市实施重型货车禁限行,并对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重型货车禁限行要求
2022年1月30日—2月20日、3月4日—3月13日,全市区域内禁止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燃油燃气货车上路行驶,禁止移动源白名单车辆跨市域穿行;当启动应急管控时,全市区域内禁止国五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燃油燃气货车、燃气公交车上路行驶。
二、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
将商丘市梁园区、睢阳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内各类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物流园区、铁路货场、工矿企业纳入2018年7月1日起施行的《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禁用区范围。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商丘市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9日
(来源:商丘市政府网)